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21464 号文
核准募集。2019 年 5 月 30 日,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
期到期。根据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国联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转型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亦于该日生效。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自 2019 年 7 月 5 日起,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准,以及对
其转型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更名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
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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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04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0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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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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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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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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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生效日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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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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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
保寿险董事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
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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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
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
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
险管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Hong Anh Tran 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Dover 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管
理人/合伙企业会计师,Collins 协会财务与运营经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全球
战略顾问,消防员基金保险公司国际管理助理,安联美国公司财务总监(副总
裁)、项目协调共同负责人,安联集团审计副主管、审计主管,安联全球合作伙伴
集团首席财务官兼慕尼黑分部总经理,美国安联人寿保险公司高级副总裁,美国
安联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成员,安联集团企业风险管理、治理和内部风险控
制负责人、集团合规风险与控制负责人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
险和首席合规官及反洗钱报告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华先生,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金融顾问,美联证券公
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银行顾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中华区
首席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
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
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现任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泸州老窖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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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
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
(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
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段黎明先生,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
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
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Uwe Michel 先生,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主
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
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 Allianz SE 常务副总裁兼
亚洲业务部负责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刘涓女士,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职工
监事。
朱敏菲女士,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
经理、职工监事。
唐华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金融顾问,美
联证券公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银行顾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
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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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
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并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
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
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
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
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
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
(1)现任基金经理
刘佃贵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4 年 7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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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2023 年 1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鑫稳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
安鑫元 1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硕士学位。曾任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心公司职员,上海国利货币
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0 年 6 月加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2 年
至 2015 年 11 月兼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兼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兼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兼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5
月兼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兼任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至 2024 年 3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至 2024 年 2 月兼任国联安增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袁新钊 2013 年 04 月至 2015 年 07 月
李广瑜 2015 年 06 月至 2016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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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沈丹 2017 年 09 月至 2019 年 07 月
林渌 2019 年 07 月至 2023 年 01 月
朱靖宇 2019 年 09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洪阳玚 2020 年 11 月至 2024 年 02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
席
邹新进(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
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邹新进(基金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 (基金经理)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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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罗春鹏(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理基金财产;
其他费用;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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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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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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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不当利益;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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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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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
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
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
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
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
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
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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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
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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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 144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
《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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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
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
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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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
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
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
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
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
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
同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
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
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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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
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
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
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
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
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
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
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
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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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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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1)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客服电话:95319
网站:www.jsbchina.com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8011
联系人:王莹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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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7594937
联系人:卢子琦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23262703
联系人:唐琛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8301
联系人:汤俊劼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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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金磊
联系电话:021-6267777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电话:021-61162160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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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010-65807856
联系人:李昊恒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3)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4)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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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3252185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6)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18)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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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96668(甘肃省内),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9)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20)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cmschina.com.cn
(2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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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电话:0755-23838750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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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6) 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
联系人:廖晓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27)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8)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9)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 号楼东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0)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6907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1)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3)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4)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电话:010-59562532
联系人:马琳瑶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35)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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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37)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2603
联系人: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 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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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2)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43)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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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33754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n
(44) 名称: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5)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9
联系人:曹梦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6) 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933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服电话:400-16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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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称: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3631519
联系人: 陈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48)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5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010-63156530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9)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010-89187658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50)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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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010-6700 0988
网址: www.zcvc.com.cn
(51)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 号院 1 号楼-5 至 32 层 101 内 26 层 2602-2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15801402259
联系人:李超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52)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0039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53)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85097302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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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61912426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55) 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舒惠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站:www.taixincf.com
(56)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n
(57) 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张莲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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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58)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13611479647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xinlande.com.cn
(59)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com
(60) 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原萱
客服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https://www.xintongfund.com
(61)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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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2) 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212 号腾讯数码大厦 2 栋
(南塔)L1401-L1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212 号腾讯数码大厦 2
栋(南塔)L1401-L1501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63)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4)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15901719968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6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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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13564612091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6)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88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67)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17710612861
联系人:曲天皓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68)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 2 号楼 8 层 901 内 90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电话:010-65060227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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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9) 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00
联系人:秦艳琴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70)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1)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8201076782
联系人:贾文哲
客服电话:400-088-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2)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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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3) 名称: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江翔
电话: 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4)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75)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12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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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lfund.cn
(76)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59053660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77)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854918
联系人:董萱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8)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10-59013895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9)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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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陆亦璐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0) 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黎静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8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2)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3)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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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电话:021-20219988
联系人:许诗晨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4)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2 楼 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电话:021-36696312
联系人:王诗屿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20435200
网址:www.ehowbuy.com
(86)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法定代表人:方磊
电话:021-508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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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毛善波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7)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8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2 单元 2127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宋鑫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网址:www.hexin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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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石静筠
电话:021-22284283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骆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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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21464 号文核准募集。《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 2013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2016 年 4 月 23
日为非工作日,故顺延)止,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
人。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含)起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
(含)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
期,过渡期时间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含)起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止(含)。国联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由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避
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国联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国联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 2019 年 7 月 5 日起,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为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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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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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五、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19 年 6 月 5 日
赎回开始日:2019 年 6 月 5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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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
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1 元(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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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
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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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 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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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0.00/(1+1.00%)=49,504.95
申购费用=50,000.00-49,504.95=495.05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25=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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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申购申请。
净值。
持有人利益时。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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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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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规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一)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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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
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
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
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
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公告。
(4)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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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
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000 元申购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申购费
率为 1.0%,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国联安
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
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即转入基金
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零),即申购补差费率=max(0-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0-1,100.00)×0/(1+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0,000.00-0-0=110,000.0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10,000.00/1.0000=
(二)业务规则: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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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业
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为 0.01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时,需一
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
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
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介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四)项“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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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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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的潜在投资机会,实现
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
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
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
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若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投资人情绪急剧变化、海外市场异常变动等因素导致
投资决议形成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基金经理可以提出大类资产配置的调整建
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基金经理的建议并确定大类资产的调整比
例,由基金经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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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宏观经济的分析主要基于经济周期运行规律和流动性变化规律两方
面。经济周期,也称商业周期、景气循环,它是指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
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一般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和
复苏四个阶段,各类资产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收益特征;流动
性变化一方面内生于宏观经济波动,另一方面又外生于政策性的主动调控,流动
性变化会导致股票的估值发生变化从而引发市场波动。
本基金将以全球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周期,运用定性和
定量的方法,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的未来走向,从而指导大类资产配置,并通过评
估未来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变化来判断股票市场的估值变化。具体研判的宏观经济
指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设备投
资和基建投资)、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新增
信贷、M1、M2、各种利率指标以及其他一些宏观经济领先指标和同步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等。国家政策对股票市场产生外生性的影响,也是基金管理人形成宏观经济走势
观点的重要依据。
估值水平决定了各类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和预期风险状况。在综合判断政策
及经济周期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考察宏观经济流动性变化以及资本
市场流动性变化,以流动性作为判定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的重要指标。
投资人的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和市场演绎中起着重要作用,情绪的大幅波动
导致投资人的认知偏差和情绪偏差,从而放大乐观或悲观的情绪,并致使市场产
生价格和估值偏离的现象。分析市场情绪有助于判断市场短期波动,辅助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本基金判断市场情绪主要依靠于一些定量的监控指标体系,
比如整体市盈率、换手率、上涨家数比下跌家数、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资金流动
指标如 A 股帐户净增加数等。本基金将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判断投资人对市场的
情绪为正情绪还是负情绪,基于投资人情绪的上升和下降评估对市场的综合影
响,从而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决策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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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分析、政策面因素分析、估值分析及市场情绪变化分
析,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配置做出相应决策,在此基础上合理
分配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2)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
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筛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品质、成长性和估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筛
选出各个子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
①品质
本基金主要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S、P/EBIT 等),经营效率指标
(如 ROE、ROA、ROIC 等),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公司治
理指标(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外部董事占比等)衡量上市公司的品质。
②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来评估公司的成
长性。
首先对企业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定量评估,然后根据
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挑选出其中最具成
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的股票进入核心股票池。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
境、行业前景、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量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定性
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③估值水平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
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属
配置、单券选择等主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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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人既可以
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
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
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
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
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力争获
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5)股指期货等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
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
品的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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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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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80%(含 30%和 8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
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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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1)、(19)、(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
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
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
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
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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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21,999,824.39 30.60
其中:债券 258,836,509.78 64.9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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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686,955.00 1.93
C 制造业 82,125,414.59 20.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4,836,159.00 1.2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758,033.00 0.4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52,099.20 0.01
J 金融业 25,525,158.00 6.4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005.6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1,999,824.39 30.6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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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046,202.74 7.8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CD268
CD205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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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江苏证监局、陕西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道孚
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监管分局的处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莆田监管分局的处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宁
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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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曾受到海南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的处罚。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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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
基金份额 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日期 净值增长 比较基准 ①-③ 率标准差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收益率③ ②
④
-3.74% -10.69% 6.95% 0.40% 0.71% -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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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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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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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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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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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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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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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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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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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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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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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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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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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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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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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
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
(1)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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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同
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八)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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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
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使本基金能继
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
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损失。同时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
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
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
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
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
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佣金比例、系统执行效率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率。
(九)其他风险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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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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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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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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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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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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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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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回费率;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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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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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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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条件成熟并经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可采取
电话、网络等非纸面形式进行授权,并以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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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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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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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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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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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传真:021-50151880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黄娜娜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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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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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产净值的 40%;
资产净值的 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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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0.5%;
金资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80%(含 30%和 8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6)、11)、19)、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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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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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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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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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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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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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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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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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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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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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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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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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权;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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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
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申
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
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
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
括: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
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 1 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
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
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服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 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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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4-04-30
苏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规定网站 2024-05-17
资料概要更新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规定网站 2024-05-17
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6-28
更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第 2 规定报刊 2024-07-19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规定网站 2024-07-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
不法分子冒用国联安基金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7-20
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
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7-29
前海财厚基金办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8-16
安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中期 规定报刊 2024-08-30
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 规定网站 2024-08-30
期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09-27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于暂停海银基金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规定网站 2024-10-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第 3 规定报刊 2024-10-25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更换会计师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0-31
事务所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1-05
更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邮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4-12-16
储银行“邮你同赢”同业
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规定网站 2025-01-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第 4 规定报刊 2025-01-2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
规定网站 2025-03-31
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
况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4 年年度 规定报刊 2025-03-31
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年 规定网站 2025-03-31
度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银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5-04-18
河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 2025 年第 1 规定报刊 2025-04-2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 规定网站 2025-04-22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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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现更名为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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